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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制定出台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8-09-23 16:27:00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意见》,全面监督系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近日,丽水市局制定出台了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共5章32条,其出台和实施,将为促进全市系统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办法有五个特点:

一是追责范围广。规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的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5大类40余种行为均适用该办法,实现了多个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效整合。

二是追责部门明。规定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局监察室和县局纪检组负责;市局监察室负责追究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县级局由市局管理干部的过错责任;县级局纪检组负责辖区内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同时还就过错责任追究的操作程序、时限以及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追责主体全。将责任承担主体分为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两大类6个小类,其中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和批准人。同时对于集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等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追责形式多。将责任形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两大类。行政处分有6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理有4种形式,即诫勉、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同时还规定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五是追责方式细。根据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等情况,明确规定了11种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进一步细化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追究责任的情形。

 

     

              市局 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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